Wednesday, January 28, 2009

計程車不是公開場合!

昨天還是前天
做捷運時
我突然想到~
因為
計程車跟租車相似
是暫時性的(完全/私人)使用
所以跟私家車一樣
不是公開場合

我有強烈想要打給你
跟你說這件事的慾望
但是我沒有...

幾個月前
你說起這件事
我說
計程車是大眾捷運系統的一部分
所以是公開場合
你說
不能這樣說
但是
你沒有找到理由說服我
所以
後來
沒有結論

我知道
這次的理由是"可行"的(在法學院考試會過關的答案)
很想打電話告訴你
"你是對的!" (而且我有充足的理由)
但是
你會因此而高興嗎
然後呢...
所以
還是
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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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計乘車屬於公開場合嗎?
(在計程車上看受有保密合約限定的文件是把文件公開在公開場合了嗎?)

Rule:
when the owner considers his trailer home parked in the park his home,
the 4th amendment should apply.

Application:
計程車(像租車) 在一定的時間裡 對那台車具有完全使用權 就像私家轎車一樣
在私家車上看文件 不算公開 因此 只要看的人把計程車當作自己的車一樣 (有隱私權)
在計程車上看文件 不算公開

Conclusion:
在計程車上看保密文件 不算公開 所以沒有破壞保密合約 因此不違反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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